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201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西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和《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的汽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并统一监制的式样和规格。
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安装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Ι及以上标准的和安装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