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规划管理所,为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为全县交通建设项目编制规划等工作提供服务;负责全县交通建设项目的编制、项目数据库的建立、项目政策及信息联系,负责交通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的审查、审核、申报以及项目的跟踪、联系、对接等工作。
(三)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及造价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全县公路、桥梁、汽车站点等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及造价的执行情况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地区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县交通运输局主管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组织全县重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调解、仲裁工程质量事故争端和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施工定额和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负责全县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为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安全监督股。核定事业编制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船舶登记及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负责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发布航行通告;负责非机动船舶员、五等机动船舶员和权限范围内其它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跟踪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从业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管理权限范围以外船员考试申请,并进行初审;负责辖区内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签注工作,受理辖区内船舶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对船舶防污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调查处理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检验发证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等规费的征收、解缴工作;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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