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湘财行〔2011〕3号)
省直各单位, 各市州财政局, 各定点饭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湖南省省直单位会议实行定点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03〕11号)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7〕10号)精神,2010年9-10月,我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接待)和会议(培训)定点饭店(以下简称“定点饭店”),对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饭店的数量。 经财政部批准, 我省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分别为444家和388家, 其中: 77家挂牌授予“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 21家挂牌授予“2011-2012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 367家挂牌授予“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二、定点饭店的有效期。 定点饭店有效期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会议、 培训、 接待主办单位及出差人员和定点饭店应按照规定和要求, 严格执行会议、培训、 接待、 出差审批程序和会议费、 培训费、接待费、 差旅费审核支付程序,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四、省直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 具体执行价格在会议定点饭店的最低类会议协议价格内商定。
五、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必须到出差定点饭店进行, 住宿标准执行其自主选择的出差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 餐费、 宴请等其他开支标准按湘财行〔2005〕 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出差定点饭店住宿, 住宿费标准严格控制在协议价格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