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属先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补办“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的,在落实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由改造主体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后,向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然后按第五条和第六条之(一)至(四)款的规定补办“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八、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隐瞒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申报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骗取审批机关同意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用地手续。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虚假证明、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用地手续;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符合条件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申请拒不受理或拖延不办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执行。
十二、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参考文本)
2、可以证明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材料(供参考)
附件1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参考文本)
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三旧”改造办公室: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区(县)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几个方案会总一起上报的,将各方案分别表述,并各自作为独立的附件),并已组织制订了改造方案。经审查,我区(县)政府认为,改造地块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有关“三旧”改造政策的规定,拟同意其改造和办理征收(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现将资料呈上,请审批。
附件:××(改造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参考文本)
××区(县)人民政府(或用地单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