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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前,涉及历史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凭区政府关于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证明材料和土地来源资料,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后,出具“三旧”改造地块地籍调查意见,并对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区政府上报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区政府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二)原取得用地相关材料;
  (三)改造地块地籍调查意见(属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再补办“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的此项资料不必提供);
  (四)区政府编制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内容应包括:1、基本情况;2、规划情况;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4、补偿情况;5、拟改造情况;6、建设时序;7、廉租住房的配建情况;8、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情况);
  (五)“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
  (六)属完善征收手续的,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成员同意的决议证明书,决议证明书由镇(街道)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查意见;
  (七)村(居)委会或改造主体对“三旧”改造方案实施完成时间作出的承诺书;
  (八)申请用地的规划条件和红线图(属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再补办“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的此项资料不必提供);
  (九)属完善征收手续的,需提交粤府办〔2009〕122号文附件6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居)委会或改造主体向区“三旧”办提交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二)区“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区“三旧”办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政府名义报市“三旧”办;
  (四)市“三旧”办组织市规划、国土、发改、房产、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日常用地业务的职能分工予以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方案实施完成后再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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