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试行)》业经第十二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
手续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快“三旧”改造工作,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历史用地手续,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指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
二、对建设项目超出原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占用土地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点规定;
(二)超占土地已实际建成使用;
(三)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属于同一项目宗地,不可分割;
(四)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一致,土地用途一致,实际土地使用者一致,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要与改造利用相挂钩,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原则上与项目改造方案报批同时进行,属市审批权限的,经持区政府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向市“三旧”办申请同意,也可先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后给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但暂不发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批文,待改造方案批准后再发用地批文,如未能按要求完成改造方案报批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批文予以注销,确保“三旧”改造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