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 有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项目补助资金:
(一) 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 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的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 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市州下年度补助资金:
(一) 未完成省下达年度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的;
(二) 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三) 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 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法人应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州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市州下年度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有关部门制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已实施但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未完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