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摇项目法人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须经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 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由省(含国家补助)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摇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应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每季度末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提出具体的拨款计划,省财政厅复核后拨付。工程交工验收后,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总额的95%,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5%。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补助资金:
(一)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 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的;
(四) 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五) 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