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商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十二五” 干线公路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应按照“布局合理、规模合适、成线成网、外连内畅”的原则进行编制,以充分发挥其路网整体效益。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并于每年初提出当年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厅审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改委审批(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条 列入《湖南省“十二五”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公路提质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新建、提质改造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其他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理念和“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安全要保证,结构要强化,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资源要节约”要求,做好项目设计工作,实现干线公路“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并实施完善的交通安全保障设施工程和GBM工程,达到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设计完善的养护管理设施,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每50公里---100公里按专业化养护要求设置1个中心养护工区。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