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设立“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其他相关专项资金, 都要向开放型经济发展倾斜。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2.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努力争取我省有更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的产业目录。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3.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转移到我省落户的, 经确认, 资格有效期内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4.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对由市州、 县市区分级承担的增量部分出口退税,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税局)
(二)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商业银行对内资、 外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提高办事效率, 加快审贷速度。 积极搭建银企对接融资平台,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借款、 境内外上市或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 有效提高融资规模。 (省政府金融办、 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加大对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 保险的支持力度。 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和项目, 积极申报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专项优惠信贷。 (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3.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 推动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业务。 完善服务外包、 物流运输、 旅游、 境外工程承包等领域的外汇收支管理, 增加旅游景区外币代兑点。 加大对省内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园区的外汇政策支持。 深化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 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跨境人民币对外投资工作。 (省外汇管理局、 省政府金融办)
(三) 切实保障土地供应
对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尤其是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确定的十二项产业项目, 要依法优先保障用地。 改进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打破所有制、 地域、 投资者身份等限制, 在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等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公平竞争。 (省国土资源厅)
(四) 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1.加快培养熟悉世贸规则、 掌握涉外法律、了解先进科技、 精通外语的开放型人才群体, 重点培养一批企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大胆使用具有开放意识、 创新精神和专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充分利用海外和沿海发达地区优质资源, 加大对各类人才有针对性的培养和锻炼力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商务厅、 省政府外事侨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