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下半年, 召开全省第七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 全面部署“六五” 普法工作。 各市州、 县市区和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本规划, 结合实际, 研究制订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五年普法规划, 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据本规划,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明确工作重点, 做到部署及时、 措施有效、 指导有力、 督促到位, 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2013年统一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三)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和评比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 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 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 纳入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汇报、 开展督查、 进行考核。 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建设。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党委宣传部门、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协调、 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实施。 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 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村(居) 民委员会等其他组织都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 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结合实际,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除做好本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外, 要按照“谁执法、 谁普法” 的原则, 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 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考核评估体系, 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 对“六五” 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 加强社会公众参与, 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文明建设考核和党委、 政府绩效评估等综合考核中。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并按照规定予以表彰。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 支持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 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六五” 普法工作要求, 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专项安排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切实予以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经费, 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