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深入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各部门各行业要围绕法治湖南建设目标, 规范执法、 管理和服务行为。 重点建立健全和落实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和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 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 全面推行和完善政务、 审务、 检务、 警务以及其他重要管理事务的公开制度, 推进部门、 行业法制建设。 深入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 “诚信守法企业” 等创建活动, 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十二) 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 推进基层“四民主两公开”,引导村(居) 民依法参与民主自治, 促进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依法办事, 提高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能力水平。 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法治乡镇(街道)” 等创建活动, 推广在村(居) 委会建立“法治工作站” 等经验做法。 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
(十三) 促进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主题宣传活动和专项依法治理活动, 促进问题的妥善处置。 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 在普法中调解, 在调解中普法; 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司法、 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相结合, 把司法、 执法、 法律服务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信访工作相结合, 融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工作。 加强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工作,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 公务员、 青少年、 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并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一)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 带头学法守法用法,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权威。 要健全、落实党委(党组) 中心组集体学法、 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 领导干部法制讲座、 法制培训、 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 把法制教育纳入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教学课程。 加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考试考核和任前法律知识水平及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考察评估, 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提拔、 任用、 晋级的参考依据。 推广领导干部年终述法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