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定期报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进展情况的通知
(闽经贸函商贸〔2011〕76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进展情况,加快试点项目建设进度,有效推动我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我委决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5个方面内容并附报表,请按以下顺序撰写:
(一)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目标规划(包括回收网点数、中转站数、交易市场数及建设的各阶段安排,投资主体、投资总数及投资来源和各阶段投资安排)。规划有调整的必须说明情况和原因。
(二)本期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累计完成情况(包括回收网点数、中转站数、交易市场数及有关其他情况)。
(三)建设中有关措施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四)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下一阶段工作设想与计划及工作建议。
有关报表(见附件1-3)。其中附件1由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县经贸委(商贸局、经贸局、商务局)填写;附件2由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实施企业填写;附件3由国家级、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县经贸委(商贸局、经贸局、商务局)填写。
二、报告时间:每个季度报告1次,季后10日前提交。
三、报告方式:采用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的方式报告。纸质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省经贸委商贸处,邮码350003;电子文档发:syc87801017@126.com,注明标题“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季报”。
四、报告主体及程序:国家级和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进展季度报告由试点地区的市、县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经贸局)撰写并填写附件1、3于季后5日内报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审核汇总后报送我委。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进展季度报告由项目承办企业撰写并填写附件2于季后5日内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由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