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项目承办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承诺书;
9.省、市经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3份须装订成册。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复印日期。
(二)资料审核。福州市商贸局接到项目承办企业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转报省经贸委。
(三)现场验收。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福州市商贸局、财政局组成不少于5人的验收小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现场核实项目申请材料,检查硬件设施建设和项目运营情况,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规范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建议。
验收小组应对每个承办企业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3种),如实填写《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3)或《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见附件4)。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限期整改。对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项目承办企业应针对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验收,提出整改情况验收意见。
(五)社会公示。省经贸委将验收合格的家政服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公示。
(六)拨付资金。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承办企业应在2011年10月15日前向福州市商贸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贸局应在2011年10月25日前完成验收材料初审核实并行文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2011年11月20日前组织现场验收,做出验收结论。补助资金在项目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
(二)申请验收的项目建设标准和申请材料不符合验收规范和本通知要求的,由验收小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延期验收和限期整改期满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省经贸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可以取消其实施项目。
(三)福州市商贸局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位,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