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以乡(镇)为单位,按统计行政主管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确定。
三年的平均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
第十条 安置补助费的补助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助。
第四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以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进行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单季作物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4万元/公顷),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1。
林木补偿标准:商品林幼龄林每公顷1.5万至2.25万元,中龄林每公顷1.2万至1.8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0.9万至1.2万元;公益林幼龄林每公顷4.5万至6万元,中龄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近成熟林每公顷2.25万至3.75万元;毛竹林每公顷3.75万至5.25万元。
第五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按实补偿方式:
(一)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县国土资源局认定。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户主无条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征地政策处理的具体执行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丈量后征地面积的核对,征地款兑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和兑现,坟墓迁移,以及土地征收报批签章等工作。
第十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政策处理费和场地清理费每平方米5元。
第十七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于2004年颁布的《
景宁畲族自治县征用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县政府7号令)同时废止。
附表1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
号
| 名称
| 补偿标准
| 公顷补偿上限株数
|
幼苗期
| 生长期
| 投产期
| 盛产期
|
1
| 犁、桃、枇杷、李、文旦、柚、板栗、柿、石榴、杨梅等
| 3-6
| 8-15
| 16-50
| 51-70
| 750 株
|
2
| 柑桔、柑、胡柚、葡萄、枣
| 2-5
| 6-15
| 16-40
| 31-60
| 900 株
|
3
| 油茶、茶叶
| 基地幼苗期 6 万元 / 公顷;盛产期 9 万元 / 公顷;零星 1-17 元 / 丛
| 5250 丛
|
4
| 厚朴、杜仲
| 胸径 5 公分以下 5 元 / 株, 5 公分以上 12 元 / 株
| 6000 株
|
5
| 菜竹
| 零星菜竹 2 元 / 株,经林业部门验收的基地为 5 元 / 株
| 7500 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