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 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县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县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