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县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规划指标要求。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 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县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
(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
(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
(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