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度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县长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 县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城乡绿化工作。县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