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政策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在完善政策激励机制的同时强化政策约束机制,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未按期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其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矿,暂停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暂停申办其建设项目核准,必要时,实施停产(建)整顿,停止火工品、煤炭准运凭证和电力供应。
(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提升,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采掘机械化水平和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程序,保护煤矿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落实分流人员的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九)加强督促检查。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产煤县(市、区)兼并重组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定挂牌督办方案,限时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任务。建立兼并重组工作报告和专项督查制度,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半年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每年开展一次兼并重组工作专项督查。
(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省煤炭工业协会和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煤炭产业政策,宣传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推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399号)和我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现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