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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第一阶段工作的检查验收(2012年12月底完成)
  2012年12月底,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第一阶段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六)开展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
  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部署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2013-2015年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2015年11月底组织验收。
  五、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按兼并重组工作任务分工方案(附件)要求,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尚未开发的新矿区,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采矿权。对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煤炭资源整合,新增资源经评估后,可按协议方式出让。
  (三)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有关规定,落实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税收优惠。整合省直部门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并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探索采矿权抵押融资,支持组建行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五)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3个及以上且生产规模达到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企业,优先核准其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优先保障其煤炭铁路运力。各产煤市、县(区)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资金,采取投资补贴或贴息的方式,支持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和采掘机械化改造,提高企业生产力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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