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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涉及跨县(市、区)兼并重组,属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经设区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协调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矿所在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属于不同设区市的,经相关设区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协调同意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矿所在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
  涉及省属煤矿与地方煤矿之间兼并重组的,应纳入所在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前应征求省能源集团或其权属煤炭子公司的意见。涉及省属煤矿之间兼并重组的,由省能源集团公司负责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权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三)批复实施方案(2012年4月底前完成)
  省经贸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国资委(涉及省属矿的)组织专家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经贸委批复。省煤炭工业协会承办实施方案专家审查工作。
  (四)第一阶段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实施(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1.媒体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经贸委批复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及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兼并主体煤矿企业和被兼并煤矿企业名单。此项工作应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
  2.作出兼并重组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媒体公告情况,作出兼并重组决定,明确兼并重组主体和被兼并对象,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度时限、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实施兼并重组工作。此项工作应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
  3.煤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兼并重组主体与被兼并对象按照《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此项工作应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
  4.证照变更。兼并重组主体负责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变更或重新核发手续。被兼并对象可沿用主体企业名称,也可与兼并主体依法共同组建新的公司。此项工作应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
  5.工作总结。各产煤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国资委(有省属矿参与的)。此项工作应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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