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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注:(1)煤矿企业指按《公司法》、《煤炭法》登记注册、依法设立且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的煤炭生产企业,一个煤矿企业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生产的煤矿(矿井)组成;(2)地方煤矿指市、县(区)属及乡镇、私营煤矿,即市、县(区)地方煤矿。

  逐步淘汰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技术装备落后的煤矿,依法关闭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严重污染环境的煤矿。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使全省煤矿企业数量明显减少,煤炭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到2012年底,全省煤矿企业数量下降至251个以内,比2010年底下降10%以上;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企业数量下降至196个以内,比2010年底下降30%以上。各产煤设区市煤矿企业数量按“专栏一”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
  三、范围方式
  兼并重组范围包括生产矿井、已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已关闭煤矿不纳入兼并重组范围。兼并重组类型主要有生产矿兼并生产矿、生产矿兼并在建矿、在建矿兼并在建矿等,兼并重组形式主要有全额收购、绝对控股等。
  四、工作安排
  (一)编制并印发工作方案(2011年9月底前完成)
  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编制完成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在此期间,省煤炭工业协会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二)编制并报送实施方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根据工作方案,结合当地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科学编制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区内煤矿企业总体情况,第一阶段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被兼并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名称、规模、基本情况等,并提出兼并重组工作计划,明确时限要求和有关工作措施。区内煤矿企业总体情况应附煤矿企业分布图。
  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1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国资委(有省属矿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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