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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1〕659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局)、发改委(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省煤炭工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要求,我省制定了《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现印发你们,请按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煤监局
省工商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福建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产煤县(市、区)或矿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为依据,以产权为纽带,以资源为基础,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实行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兼并重组工作。
  (二)坚持结构调整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支持被兼并煤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鼓励被兼并煤矿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坚决淘汰3万吨及以下小煤矿,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新建矿最小生产规模为9万吨/年,已关闭煤矿不纳入兼并重组范围。
  (三)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按照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整顿关闭、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根据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并与“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有关矿区规划相衔接。支持组建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支持跨市、县(区)重组煤矿企业,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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