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申请用地指标时必须落实下半年急需开工的具体项目,而且项目已通过用地预审和已获准审批或核准、备案。
(二)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已组织完成用地报批材料,具备用地报批的基本条件。
(三)项目所在市、县已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广西“双保行动”节约集约用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推进对辖区内批而未用土地的清理工作,而且已完成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任务。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用地定额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指标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二)项目用地预审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批文。
(三)批次用地申请追加指标的,附拟安排项目表,格式见附件3。
(四)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的详细说明。
各市、县要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拟安排项目表的各项内容,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踏勘核实
我厅将加强对各地申请追加用地指标的项目的核查。对用地面积超过20公顷和其他认为必要的项目,将组织厅纪检监察室、规划科技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等部门人员赴实地进行踏勘核实。
附件: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表
2、城市批次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表
3、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拟安排项目表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项目名称
|
|
用地规模(公顷)
| 总用地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涉及现行规划基本农田
|
|
|
|
|
|
|
用地预审部门和文号
|
|
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部门及文号
|
|
项目建设内容、标准、规模
拟开工时间
|
|
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章)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