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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除按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外,还应报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对该商标的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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