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县政府2009年度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著名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发改、经贸、科技、质监、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商会、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积极参与创立和保护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由景宁畲族自治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