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加强炉西坑流域的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新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设置的保护区标志牌、示警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破坏、损坏,造成破坏、损坏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监测和管理;
(四)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五)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定期公布饮用水源监测结果;
(七)负责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区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发改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把关;
(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管理,纠正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
(三)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卫生指标的监测管理;
(五)县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县交通、国土部门负责库区道路交通和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后的生态修复工作;
(六)县农办负责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内农业生产造成的水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八)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区内退耕还林、涵养林保护、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自来水供应单位负责水源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龙潭桥水库水源环境,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和其他单位应把水源保护列为年度考核与评定文明乡、村和单位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