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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潭桥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准保护区:王木坑、茗源坑、吴四桥坑、梅岐坑二级保护区上游的水域为水源的水域准保护区。不设陆域保护区。
  (四)输水管线保护区:管线及管线两边延伸50米范围的陆域。
  县政府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输水管线保护区设立特别保护标志,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第六条 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准保护区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满足Ⅱ类标准。
  第七条 县环境监测站每月定期对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形成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县自来水供水单位定期对原水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区范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不得设置码头;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禁止从事放养畜禽、网箱养殖;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八)禁止在保护区内违规使用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化肥农药;
  (九)禁止排放或倾倒油类、酸类、碱类、有毒废液及死亡畜禽尸体、食用菌棒等废弃物;
  (十)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一)其它依法应当禁止的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九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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