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符合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者,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建立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风险补助基金,风险补助基金由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的筹资总额中每人每年25元提取,用于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补助;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50元开始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补助20000元;风险补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
第五章 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特约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殊病种种类、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转院自付比例及有关管理等,参照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严格实行按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原则,转诊转院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办理相应的手续。个人先自付部分比例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未经医保处批准,转诊转院至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病人须在7天内补办转诊转院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报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处直接结算。
(二)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探亲、出差、外地定居、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须在出院后持本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IC卡、定点医疗单位的原始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转院证明等,及时到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出院的参保病人有关情况报医保处,经医保处核准后,于当月月底前拨付上季度应付医疗费用的80%,其余20%为医疗费用暂留款,根据日常医疗费用审核情况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于次年12月底前结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进行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