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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资标准根据参保
  对象不同,分为两类: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40元)。
  (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90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从残疾人保障基金中列支,低保对象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民主监督的原则,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执行。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自付部分后超过统筹基金起付线的,其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限定最高额”的办法进行报销。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为:一级医院300元; 二级医院500元; 三级医院1000元(其中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三级医院5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1500元。在同一年度内再次住院治疗的,其起付标准按原起付标准的50%计算。
  第十一条 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至10000元支付45%; 10001元至20000元支付50%; 20001元至30000元支付53%;30001元以上部分支付55%。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至5000元支付70%;5001元至10000元支付75%;10001元至20000元支付80%;20001元至30000元支付85%;30001元以上部分支付90%。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60000元。
  第十二条 建立大病医疗补助。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00 元)的医疗费用建立大病医疗补助。成年居民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 50%的标准支付;未成年居民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 70%的标准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金额为40000元。
  第十三条 设立门诊定额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凭个人医疗IC卡到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所门诊就诊,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当场报销 10%;到本县范围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当场报销 2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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