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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筹资机制。
  第三条 县人劳社保、财政、教育、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各乡镇(管理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年满18周岁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
  (二)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全日制在校(园)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城镇农业户籍的学生由其自愿选择参保(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其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下一年度的缴费期,为期2个月。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之内以户或学校(幼儿园)为单位一次性交纳医疗保险费,当月缴费,次月享受。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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