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1〕45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地质学会,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5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包括单位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已取得各类各级别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已在我厅进行过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的区外地质勘查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事勘查活动情况
1.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3.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4.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5.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6.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7.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8.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二)承担勘查项目与技术力量相适宜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制定本单位调减方案或计划,实际承担项目数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调减情况等。
(三)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情况
重点检查各单位2011年提交报告和正在实施的非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质量检查评分表参照2010年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质量大检查评分表(见附件1)。
三、检查方式及工作要求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地质勘查单位自查、国土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自查
各地质勘查单位应根据《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检工作,编写《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并按附件2的要求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资金、单位自筹和其他等勘查资金来源分类填报年内承担的全部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经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的区外地质勘查单位仅填报在广西境内工作的项目)和按照附件3、4的要求填报有关表,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勘查项目探矿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有协作单位的应附协作单位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被选为抽查的单位应准备好有关文字总结、资料证明等材料,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抽检
抽查工作在各地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不少于地勘单位总数25%的比例抽查。根据我区地勘单位注册情况和区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备案情况,2011年计划抽查:1.经我厅进行过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的区外地质勘查单位14家;2.单位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18家(其中甲级地质勘查单位4家,乙级地质勘查单位10家,丙级地质勘查单位4家)。抽查工作分组进行,抽查小组由我厅有关处、行业协会人员,地勘单位专家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组成,抽查工作按听取地勘单位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1-2处重型山地工程(坑探、钻探)施工情况等方式开展。具体抽检单位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四、工作组织
本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技术支撑单位为广西地质学会。广西地质学会应于2011年10月15日前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