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考虑,专题研究,重点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加大对孤儿养育状况、医疗康复、教育住房等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编制资源。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依托福利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工作,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依法及时予以办理。教育、卫生、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孤儿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