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孤儿就业保障制度。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加强对孤儿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孤儿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六)健全孤儿住房保障制度。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纳入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内;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要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享受各项政府政策性补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孤儿做好服务,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

  (七)保障孤儿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或者儿童的行为。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孤儿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及时为失去父母的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要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孤儿生父母失踪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发现弃婴或者儿童,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弃婴或者儿童。

  (八)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展要求的养育模式,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教育部门要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积极开展孤残儿童康复训练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为社区孤残儿童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提高儿童康复水平,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