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根据《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由担任监护人的单位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依法收养。收养孤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鼓励中国公民收养孤儿,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的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孤儿基本生活费全省指导养育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养育标准和孤儿人数测算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需求,并按省规定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分担比例、保障方法足额安排本级专项资金,省财政对市、县给予一定补助。各地应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三)健全孤儿医疗保障制度。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保险公司承担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和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预防伤害干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孤儿伤害预防项目,加强孤儿伤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孤儿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孤儿进行上门访视,开展健康体检。认真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积极推进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建设。
(四)健全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残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孤儿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要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到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学费减免。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教育优惠政策,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继续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教育部门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教育公益资助(不包括捐款人指定用途的捐款和捐赠)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心理辅导和教育,重视孤儿在校内校外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呵护,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