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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
(冀政〔2011〕109号 2011年9月1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加快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防火形势,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感

  森林草原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力大、处置困难的自然灾害。严重的森林草原火灾,不仅造成森林草原资源减少和生态环境破坏,而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我省环绕京津,地理区位特殊,重要设施、关键部位较多,森林防火责任重大。近年来,受气候变暖和高温、干旱、大风天气增多影响,我省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日益严峻。同时,森林草原资源持续较快增长,“十二五”末全省森林覆盖率将达到31%,人工半人工草地将达到120万公顷,生态资源保护任务越来越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森林草原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工作的重要性、任务的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森林草原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摆上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抓防火、保首都、保安全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重大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我省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和京津生态安全,着力构建首都坚实的“防火墙”、“护城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灾前防范,提高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水平

  (一)强化防火宣传教育。每年3月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每年11月第一周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周。各级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意义和法律法规,普及森林草原防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常识。各级法制部门要将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防火法律知识进林区、进农户、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火意识。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林业、农业和公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我省高火险期,各级政府要根据防火需要,划定高火险区,及时发布防火公告,对重点林区、重点草原区实行封山管理,严禁火种进山入林。

  (三)健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省级森林火险预警监测中心,在重点林区建设森林火险监测站和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林业、农业、气象部门建立森林草原火险会商机制,实行相关气象资料共享,及时发布火险信息和高火险警报。完善林火监测体系,升级改造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高卫星接收率和监测功能。在国有林区、环京地区建设完善林火视频监测网络,实行全天候实时监控,到“十二五”末,省重点林区视频监测覆盖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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