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规模及内容填写不清楚、不完整的。
(六)所有制性质未按工商登记证性质填列的。
(七)实际贷款时间不在贴息年度内的贷款。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留存项目档案材料,一般保留不少于5年。
(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项目档案包括:
1、地州(市)财政和林业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报告、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和调整计划申请报告以及所附资料;
2、向财政部或国家林业局申请林业贷款项目计划报告和申请贴息资金报告以及向地州(市)下达的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和贴息预算文件。
3、向财政部或国家林业局上报的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汇报材料等。
(二)地(州)、县级财政及林业主管部门项目档案包括:
1、向上一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报告、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和调整计划申请报告以及所附资料。
2、上一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和拨付贴息资金文件,以及贴息资金进账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项目档案包括:
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项目档案除以上申请贴息贷款计划和贴息资金应上报的资料外,还应保存贴息资金进账单和付息凭证等;大额贷款单位还应建立带动农户情况和项目分阶段建设情况等档案资料。
第八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效益,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情况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不得以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本细则使用贴息资金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厅将不定期对林业贷款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