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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本县市贴息资金申请后,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将申请文件及附件上报地(州、市)财政、林业部门。地(州、市)林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州、市)所属各县市贴息资金申请,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并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3)。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贴息资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包括续贴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报告。续贴项目须报项目实施情况;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3、4);

  3、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不得缺页,每页须银行签章),借款凭证或进账单复印件、结息单复印件、贷款余额情况表(附件6);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已纳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实际贷款与项目计划内容、贷款规模等发生变更的单位,以及上年未报计划本年已落实贷款并符合贴息规定的项目单位,在申报贴息资金时,项目单位还需补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申报要求及内容同第四章),同时申报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所附资料要求装订规范、完整,内容清晰可辨,有封面、目录、页码,统一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贴息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足额下达贴息资金,地(州、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企业及个人)。

第六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在审核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调整贴息项目计划和贴息资金。

  (一)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上报文件和相关材料的。

  (三)贷款合同(凭证)用途不明确的。

  (四)申报表计算、填报有误或未填主要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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