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及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州、市)下年度贴息资金项目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和相关资料,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贴息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当年完成情况、贷款方式和用途、偿还能力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情况和带动农户情况;
(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
(三)林业龙头企业附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明;
(四)项目贷款规模超过3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附有资质单位(需说明是何种级别的资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总规模30万至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7);
(五)企业单位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单位附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七)农户和林业职工附个人贷款合同及贷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对各地州市和林业厅直属单位申报的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审核汇总,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报送下年度贴息资金贷款项目计划申请及《林业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贷款项目计划,提出自治区贴息资金贷款计划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将计划下达贷款项目计划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审核、申报与拨付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申报单位贷款合同,逐一到贷款银行核对贷款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并认真审核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