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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

  2、资产负债率小于70%;

  3、自有资金率大于30%;

  4、盈利企业;

  5、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和还款能力。

  6、申报小额贷款的农户和林业职工需有所属地乡级(含乡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第六条 贴息率。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七条 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的防风治沙林和经济林等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八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按属地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林业部门审核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林业厅直属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和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以下称林业厅直属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

  第十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申请人身份、地块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筛选,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审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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