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林业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对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林业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和林果保鲜类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防护林和经济林等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贷款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