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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第十条 扶持标准:

  (一)污染防治项目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和投资额,按照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完全依靠企业自身投入完成项目的奖励标准及额度可适当提高。

  (二)污染防治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按2年)计算确定,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生态示范区(包括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创建、清洁生产审核、新技术(产品)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按照拟定标准予以扶持。

  (四)环保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项目按建设需求予以扶持。

  (五)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按照有关课题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的扶持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安排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如该项目已获取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不再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应统筹加以考虑。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4月1日前,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使用重点和申报、使用、管理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单位可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区环保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并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区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的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分轻重缓急予以安排,审定项目总金额至少应达到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贷款贴息和补助的项目单位必须与市环保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由市区环保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确保相关的设施或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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