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入应在专项资金中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农村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建设、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
(六)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
(三)属于排污单位的必须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四)在3年内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在3年内虽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但已采取切实的改正举措,包括: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企业自身投入数已超过改正所需资金总投入的50%。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市环保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资金补助重点,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二)项目已完成建设、正在建设或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补助或奖励。对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已通过验收且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显著效果的项目,采用奖励方式扶持;对拟建或在建项目采用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