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1〕66号)
各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中的作用,根据《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2004年4月1日发布实施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各种环保罚没收入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和新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