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教财〔2011〕19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省政府下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加强经费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76号)(以下简稿“意见”),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就贯彻《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抓好各项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工作。各设区市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投入政策,积极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切实加大本地区教育投入。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贯彻《意见》情况督查,保证省政府出台的各项加大教育投入政策能切实落实到位,促进本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所负责任,特别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国有土地出让净收入计提的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了规范,各地应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加强对财政教育投入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为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投入状况的分析评价,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对各地2011-2012年财政教育投入状况分析评价的通知》(财办[2011]37号),明确了对各省财政教育投入分析评价指标体系。省财政厅正根据财办[2011]3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省地方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考评办法,近期将下发各地执行。请各设区市教育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财政教育投入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不得擅自调整经费列支渠道和数据统计口径,并积极商财政部门规范离退休经费、社保等预算内经费填报口径,防止被错列为205类教育支出,确保财政教育支出数的真实、准确。
四、要切实落实本地区教育投入法定增长。各地教育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按照《意见》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地区教育经费在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超收收入安排上,均达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