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有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以及具体执行时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登记证制作工本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给予适当的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费按每人110元的标准补贴,创业培训费按每人不高于1500元的标准按实补贴。我县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在失业保险基金内列支,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费在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四、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人员就业问题
(十三)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城乡低保户人员;
5.农村复转军人和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被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60%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六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