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民事执行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执行装备,加强执行保障。重视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工作,按照财政拨款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实行动态增长,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适当救助,并逐步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
七、营造良好执行工作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意识,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八、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适用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恶意诉讼对抗执行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并与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联合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加大对被执行人及财产强制执行力度,反制规避执行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停止或者暂缓办理被执行人出境手续或者限制其出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对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案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执行案件的重要证据,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九、增强民事执行监督实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报告,有重点地检查、视察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民事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