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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加强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效能考核、过错问责、执行听证等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完善规避执行反制机制,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

  三、不断提升民事执行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要健全执行机构,配齐配强执行人员。要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和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强化藏、汉“双语”办案,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执行队伍,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能力。要完善执行审查、执行实施和执行监督分权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四、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建立健全由检察、公安、监察、人社、国土、建设、工商、税务、房管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参加的执行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共同推进民事执行工作中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执行事项,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项目管理、权属登记等事项,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配合和协助,不得干涉、推诿、拖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自治区、各市(地)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密切协作、专业分工的征信工作机制,通过媒体登载和录入企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途径,定期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执行信息与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要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执行信息曝光、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贷款和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制度,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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