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景政发〔201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0〕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80元调整到32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70元调整到192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额由县财政承担。请各乡镇(管理区)及社区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