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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1修订)


  科学技术人员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障。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现代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开发区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推介等条件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将其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正常程序给予项目结题,并且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学技术项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逐步建立财政拨款、企业自筹资金、社会筹资、金融贷款等多渠道多元化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明显高于自治区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政府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自治区重点项目需要开展前期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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